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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茂名市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茂名市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什么問題,請與市財政局聯系。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
為了進一步完善市與縣(市、區)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理順市與縣(市、區)財政分配關系,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保持市與縣(市、區)大的利益格局,在更有利于調動縣(市、區)積極性、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更有利于理順利益分配關系、更有利于優化財政收入結構的基礎上,完善市對縣(市、區)財政管理體制,增加縣(市、區)財力,減輕縣(市、區)負擔,提高稅收收入比重,提升財政收入質量,促進我市經濟財政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與國家、省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
(二)市與縣(市、區)原有財政管理體制框架不變,事權與財權不變;
(三)市與區共同發展,同時加大對區的支持力度;
(四)科學、規范、簡明和便于操作。
三、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一)1996年市政府《印發茂名市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施辦法》(茂府[1996]11號)規定:“從1996年起,市從各縣(市、區)集中部分財力,作為公共財政,以支持全市社會公共事業建設”。為了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市從2008年-2011年4年內分別按原體制規定的縣(市、區)財力上解基數(包括茂港區與電白縣區域變動的體制上解基數)的一定比例對縣(市、區)實行專項困難補助,即2008年按25%補助651萬元,2009年按50%補助1301萬元,2010年按75%補助1952萬元,2011年按100%補助2602萬元。
(二)為了激勵縣(市、區)強化稅收征管,改善財政收入結構,市對縣(市、區)實行財政收入質量考核獎勵。財政收入質量考核指標(以下簡稱“收入質量指標”)由稅收收入增長率、非稅收入增長率兩個要素組成,權重比例為70:30。
第一檔:當年縣(市、區)收入質量指標大于或等于10%,均獎勵300萬元。
第二檔:當年縣(市、區)收入質量指標大于或等于15%,均獎勵380萬元。
第三檔:當年縣(市、區)收入質量指標大于或等于20%,均獎勵480萬元。
(三)實施縣(市、區)黨政班子獎勵辦法。市對當年縣域經濟發展快、財政收入質量高的縣(市、區)黨政班子實行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當年稅收收入增長率超過全省平均水平的縣(市、區),市獎勵縣(市、區)黨政班子30萬元,其中黨政第一把手各5萬元。
(四)從2008年起,為了強化財政稅收征收管理,規范財政收支秩序,市設立“管理規范獎”,對每年財政收支管理好的縣(市、區)實行獎勵,具體獎勵方案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從2008年起,市不參與分成耕地占用稅,全部留給縣(市、區)作為農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四、市與茂南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
(一)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紀要[2003]51號關于茂名石化工業園區稅收征管的規定,茂南區不參與茂名石化工業園區稅收的分享。中國石化集團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國石化茂名煉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國石化股份潤滑油茂名分公司、茂名熱電廠及所屬企業[包括2004年前上述公司(廠)分離的企業]的市級稅收和教育費附加仍為市級固定收入,茂南區不參與分享。
(二)為了確保區財政有穩定收入,大亞木業(茂名)有限責任公司、茂名高嶺科技有限公司、茂名擎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茂名市銀華高嶺土實業有限公司、茂名市億海潤滑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8寶美食城等六家區屬支柱稅源企業繳納的各項區級稅費為區級固定收入。
(三)為了促進茂南工業的發展壯大,從2008年-2011年4年內,茂南區新辦的生產型企業,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繳納的市區級稅收全部歸茂南區。每年由市財政核實后,按進度返還茂南區,年終統一清算。
(四)除屬市、茂南區固定收入外的其他企業稅費,由市與茂南區共享。市與茂南區共享稅收分成繼續按照市分享66.8%、區分享33.2%的比例執行。市與茂南區教育費附加共享比例繼續按照市分享77.74%、茂南區分享22.26%的比例執行。
(五)為了調動茂南區各鎮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增加稅收收入的積極性,調整市與茂南區共享稅收收入增長部分分成比例。市與茂南區當年共享稅收收入比上一年實績增長部分,市分享40%、區分享60%。茂南區多分享的26.8%部分(即60%與33.2%的差額部分)通過年終結算由市作專項撥補處理。區每年分享稅收增長的60%部分,用于各鎮的稅收分成獎勵及工業園區建設的比例不得少于50%,具體使用辦法由茂南區制定。
(六)在行政區域未調整前,高水公路兩邊市與茂港區轄區交叉地帶的企業(茂名石化乙烯分部、茂名石化工業園區內企業除外)稅費的分享按新體制規定辦,即屬市級分享部分由市與茂南區共享。
(七)財政收入劃解問題。市、茂南區固定收入分別繳入市、茂南區國庫,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別劃庫。有關劃解的具體操作事項由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協商后實施。
(八)市區契稅征收管理根據另行制訂的契稅征收管理辦法執行。
(九)市與茂南區財政管理體制經上述有利于茂南區的調整后,從2008年開始,嚴格按照體制執行,嚴禁以組織本市企業在外地經營納稅、工業園區稅收獨立、鎮級稅收不參與分成等各種理由改變體制規定的利益分配關系。
五、市與茂港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
(一)為了調動茂港區參與茂名石化工業園區建設的積極性,2008年-2011年4年內茂名石化工業園區(不含茂石化乙烯分部,下同)新增企業繳交的市級稅收,市與茂港區的分成比例由原來的87.5:12.5調整為60:40,4年后分享比例另定。茂名石化工業園區稅收征管范圍暫定為工業園區第一期開發的一區北片、西片和南片,北片即茂石化乙烯廠的北面、高水公路與茂水一級公路之間的范圍,西片指茂石化乙烯廠西圍墻外約600M的范圍,南片指茂石化乙烯廠南圍墻外約500M的范圍,東面以高水公路為界。
(二)根據市政府2007年第28號工作會議紀要,高水公路兩邊市與茂港區轄區交叉地帶的嘉信茂廣場及廣場內企業的稅收按照市級66.8%、茂港區33.2%的比例分享。
在行政區域未調整前,高水公路兩邊市與茂港區轄區交叉地帶的市屬企業(茂石化乙烯分部、茂名石化工業園區內企業除外)稅費參照上述比例執行。由市稅務部門提出具體納稅企業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實施征管。
(三)茂名石化工業園區、高水公路兩邊市與茂港區轄區交叉地帶的企業的稅費每年由市、區稅務部門提供入庫情況,由市財政核定并與區財政結算。
六、北山嶺港區企業稅收分享比例的調整
為了調動電白縣參與建設北山嶺港區(即原體制規定的博賀新港區)的積極性,2008-2011年4年內北山嶺港區范圍內新增企業繳交的市級稅收市與電白縣的分成比例,由原來的75:25調整為60:40,4年后分享比例另定。排污費、教育費附加分享比例按原體制規定執行。每年由市、縣稅務部門提供北山嶺港區內企業稅收入庫情況,由市財政核定并與縣財政結算。
七、加大對鎮級扶持力度。從2008年起,為了調動鎮一級發展經濟的積極性,經鎮一級招商引資的新增項目產生的縣鎮稅收部分(茂南區的鎮級稅收分享在茂南區體制中已另行規定,除外),鎮級財政分享40%,縣級財政分享60%。
八、加大對區的扶持力度,增加對區的轉移支付
(一)為了支持茂南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體現中央企業對所在地的利益輻射,從2008年起,市每年按市級城市維護建設專項支出的3%、排污費支出的5%安排資金支持茂南區的社區建設、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與治理。
(二)為了支持茂港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體現中央企業對所在地的利益輻射,從2008年起,市每年按市級城市維護建設專項支出的5%、排污費支出的5%安排資金支持茂港區的社區建設、城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與治理。具體支出方案由茂港區報市財政局審定。
(三)從2008年起,市每年按市級教育費附加支出的4%安排資金支持茂港區教育事業發展。由于原屬茂南區管轄的市區中小學校已上劃市管理,市已承擔了此部分學校人員、設施的增支,因此市不另行對茂南區劃撥教育費補助。
九、其他相關問題
(一)本方案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一定四年。過去市的規定如與本方案相抵觸的,按本方案執行。
(二)稅務部門要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制訂出相應的稅收征管辦法。
(三)市與縣(市、區)財政之間的有關結算,如本方案有規定的,按本方案執行,如本方案沒有作出調整的,仍按市人民政府《印發〈茂名市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施辦法〉的通知》(茂府[1996]11號)和《印發調整市與縣(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試行方案》(茂府[2004]137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若稅制改革以及中央、省對我市的財政體制發生重大變化,市對各縣(市、區)的財政管理體制也作相應調整。
主題詞:財政 體制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茂名市信息中心
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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