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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生產、銷售假冒日用品被判刑
為牟取私利,男子吳某等人生產假冒的知名品牌洗發露、沐浴露等日用品。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18年1月起,吳某在茂南區某出租倉庫內生產假冒的知名品牌洗發露、沐浴露和香皂。吳某將生產的假冒注冊商標產品交由莊某、李某在茂名市某日用品經營部進行銷售。2019年11月開始,吳某聘請鐘某為其制造上述假冒商品。
廣州某日化公司的商標管理人員發現莊某的經營部中銷售的洗發露為其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而該經營部并未得到授權。意識到可能是商標被盜用后,該公司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7月至9月期間,警方先后將吳某、莊某、李某、鐘某抓獲。歸案后,四人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
茂南法院認為,吳某、鐘某無視國法,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中吳某非法經營數額為106114.5元,鐘某非法經營數額為65756.4元,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莊某、李某無視國法,明知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實施銷售的犯罪行為,銷售數額價值人民幣60670.5元,數額較大,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該四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茂南法院依法判處該四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陳依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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